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北京信息产业协会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信息产业协会的分支机构,是北京信息产业协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二级组织。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北京信息产业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北京信息产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在北京信息产业协会授权下发展会员,收取会费,认真完成北京信息产业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未经北京信息产业协会批准和授权,分支机构不允许对外签署任何协议、合同。分支机构收取会费须由北京信息产业协会统一开具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第四条 分支机构行文和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即:北京信息产业协会***分会(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公章由北京信息产业协会向有关部门申请统一刻制。协会秘书处统一保管,由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在申请单上签字后,协会秘书处盖章并留存。
第六条 分支机构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注销
第七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规范的名称;
(二) 有固定的住所;
(三) 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 有行业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专家学者群体,热心支持本会工作;
(五) 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八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向北京信息产业协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 设立申请书;
(二) 拟任负责人(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基本情况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三) 办公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 按北京信息产业协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住所、负责人,应向北京信息产业协会总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
(二) 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本人的基本情况及证明;
(三) 住所变更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第十条 分支机构的撤销:
(一) 分支机构违反《北京信息产业协会章程》和本办法,我会可视情节轻重予以整顿或撤销。
(二) 分支机构一年以上不开展活动,逾期不换届,会员单位已不足 20 个的,予以撤销。
(三) 分支机构主动提交撤销申请的,要承担该分支机构所有历史遗留问题。
出现上述(二)、(三)项所列情况,经协会理事会办公会研究,并提交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撤销。撤销的分支机构,要进行财务审计,并上交手续。
第三章 分支机构组织制度和活动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会推选常务理事和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当选理事以上职务的人员,一经离开所在会员单位或协会工作岗位,其当选职务自动撤销。
常务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职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 4 年,到期不能换届的须书面报告原因,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选举理事会须向北京信息产业协会提交书面报告。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候选人须征得北京信息产业协会同意,选举后 20 日内须报北京信息产业协会批准。分支机构理事会要精干务实,有广泛代表性和行业影响力。负责人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可连选连任不超过两届,一人不得在两个分支机构同时兼任会长(主任委员)或秘书长。
根据工作需要,如果分支机构需要聘请专职工作人员,其劳动合同应由分支机构会长(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单位负责签署。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开展重大活动,应向北京信息产业协会报告。活动结束后应将活动总结报北京信息产业协会秘书处。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SPAN>
分支机构以单位会员名义应邀参加国际性和港、澳、台地区会议,对外和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