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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二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北京信息产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21/7/2 14:34:00 我会

第十一届北京信息产业协会各位会员单位:

2021年6月18日,经第十一届北京信息产业协会2021年第二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北京信息产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现将全文发送大家,我会自今日起执行。希望各位会员积极参与协会各项工作,共同发展!

                                                            北京信息产业协会

2021年6月21日


                                               (秘书处:010-682200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北京信息产业协会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信息产业协会的分支机构,是北京信息产业协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二级组织。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北京信息产业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北京信息产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在北京信息产业协会授权下发展会员,收取会费,认真完成北京信息产业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未经北京信息产业协会批准和授权,分支机构不允许对外签署任何协议、合同。分支机构收取会费须由北京信息产业协会统一开具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第四条 分支机构行文和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即:北京信息产业协会***分会(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公章由北京信息产业协会向有关部门申请统一刻制。协会秘书处统一保管,由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在申请单上签字后,协会秘书处盖章并留存。

第六条 分支机构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注销

第七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规范的名称;

(二) 有固定的住所;

(三) 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 有行业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专家学者群体,热心支持本会工作;

(五) 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八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向北京信息产业协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 设立申请书;

(二) 拟任负责人(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基本情况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三) 办公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 按北京信息产业协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住所、负责人,应向北京信息产业协会总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

(二) 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本人的基本情况及证明;

(三) 住所变更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第十条 分支机构的撤销:

(一) 分支机构违反《北京信息产业协会章程》和本办法,我会可视情节轻重予以整顿或撤销。

(二) 分支机构一年以上不开展活动,逾期不换届,会员单位已不足 20 个的,予以撤销。

(三) 分支机构主动提交撤销申请的,要承担该分支机构所有历史遗留问题。

出现上述(二)、(三)项所列情况,经协会理事会办公会研究,并提交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撤销。撤销的分支机构,要进行财务审计,并上交手续。

第三章 分支机构组织制度和活动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会推选常务理事和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当选理事以上职务的人员,一经离开所在会员单位或协会工作岗位,其当选职务自动撤销。

常务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职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 4 年,到期不能换届的须书面报告原因,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选举理事会须向北京信息产业协会提交书面报告。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候选人须征得北京信息产业协会同意,选举后 20 日内须报北京信息产业协会批准。分支机构理事会要精干务实,有广泛代表性和行业影响力。负责人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可连选连任不超过两届,一人不得在两个分支机构同时兼任会长(主任委员)或秘书长。

根据工作需要,如果分支机构需要聘请专职工作人员,其劳动合同应由分支机构会长(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单位负责签署。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开展重大活动,应向北京信息产业协会报告。活动结束后应将活动总结报北京信息产业协会秘书处。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SPAN> 分支机构以单位会员名义应邀参加国际性和港、澳、台地区会议,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的交流合作等,需提前报北京信息产业协会,由北京信息产业协会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未经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以单位会员名义加入境外民间组织。

分支机构出版的刊物、书籍等须报北京信息产业协会备案。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将当年工作总结及第二年工作计划要点于次年 1 月 15 日前报北京信息产业协会。

第四章 分支机构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北京信息产业协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总部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隐瞒不报或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不得开立独立银行帐号。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使用的会费收据、捐赠票据等统一由北京信息产业协会提供,接受有关政府部门和总部的监督管理。各分支机构不得使用其他收款收据。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将年度经费收支情况报总部。

第五章 分支机构固定资产购置的审批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固定资产包括:

1、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

2、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上的办公设备、办公家具、交通工具等。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

分支机构固定资产购置严格实行预算管理。每年度根据工作需要向北京信息产业协会报送固定资产购置预算,经协会审核批复后方可实施购置。

第六章 分支机构基本要求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每年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会员(单位)在 20 个以上;

2.分支机构活动正常,按章程要求如期换届;

3.有正常的收入来源,收支纳入总会管理。

第七 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北京信息产业协会。

第二十六 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1 2021 年 6 月18 日理事会通过)

 

 

北京信息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是协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我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按某项业务活动划分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禁止成立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分支机构)。

北京信息产业协会设立分支机构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分支机构内部民主推举程序,并经北京信息产业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批准成立,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备案,方可开展活动。

北京信息产业协会的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北京信息产业协会承担。

北京信息产业协会的分支机构是在北京信息产业协会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北京信息产业协会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北京信息产业协会所有。

协会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北京信息产业协会名称。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一)分支 机构设立的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固定的住所;

3、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 二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协会 不予设立:

1、在协会内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

2、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3、在分支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的;

4、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协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5、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协会的业务范围无关的;

6、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设定活动范围超越协会设定的活动地域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 三 )分支 机构设立 流程

1、分支机构成立申请书(机构名称、成立目的、意义、发起单位(20家以上)、组织机构人员、工作计划、资金来源情况说明等,由挂靠单位盖章)分支机构住所使用权证明(可由挂靠单位出具);

2、协会理事会上会表决并填报《会议纪要》,批准成立。

3、在批准后,三个月之内召开成立大会。

4、分支机构按计划开展工作。

北京信息产业协会

2021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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