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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三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北京信息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试行办法(2021)》
2021/7/2 14:47:00 我会

第十一届北京信息产业协会各位会员单位:

2021年6月21日,经第十一届北京信息产业协会2021年第三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北京信息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试行办法(2021)》。现将全文发送大家,我会自即日起执行。希望各位会员积极参与协会各项工作,共同发展!

秘书处(010-68220032)


北京信息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行业,做好制定和推行北京信息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 号》及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展壮大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 》京质监发〔2018〕89 号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信息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简称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条 北京信息产业协会负有团体标准制定与管理的职责。遵循的工作准则包括:

一、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行业为宗旨;

二、以市场需求、行业需求为导向;

三、以改革、创新为动力;

四、以自律、规范、完善为内涵;

五、以促进行业进步、社会经济发展为目的。

第三条 为了做好团体标准制定、推行与管理工作,设立管理工作机构。

一、成立北京信息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工作委员会(简称团标委)。

(一)团标委成员

主 任:由北京信息产业协会理事长担任

副主任:由北京信息产业协会专职副理事长担任

成 员:分支机构派员组成

(二)团标委职能

1、负责团体标准项目的审定;

2、审批所需重要资源的调配和使用计划;

3、审批资金筹集、项目收益的使用及分配计划;

4、批准团体标准发布实施等。

二、团标委下设团体标准编制管理办公室(简称办公室)。

(一)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编管人员等若干。

(二)办公室职能是:

1、负责团体标准的申请、办理立项、组织编制;

2、办理意见征询、送审报批、标准发布、组织复审;

3、团体标准实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4、完成团标委交办的工作;

5、定期向团标委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设立团体标准专家评审委员会。

专家评审委员会起着“把关定向”的作用。其成员视需要从北京信息产业协会专家库提取,或另行聘请其他专家、学者、业内资深人士。

第四条 团体标准编制的范围:

一、国家标准、北京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没有覆盖的范围;

二、现行国家标准、北京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可细化的部分;或可以明确、细化的具体技术实施;

三、各种类别的规程、导则、指南、手册等。

第五条 制定、修订团体标准的工作程序,包括:

申请;立项;编制;征求意见;送审;报批;发布实施和复审等。

第六条 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的年度计划,由北京信息产业协会汇总、编制和下达。由申请制定团体标准的编制单位向北京信息产业协会提出立项申请。

第七条 列入团体标准制定计划的项目,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期准备工作已就绪;

二、项目的技术内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先进性和实施应用的条件;

三、项目的起草牵头单位和编制人员、已落实;

四、项目所需资金和办公场地等物质条件已落实。

第八条 团体标准的立项申请书(见附件 1)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编制标准的目的、意义;

二、编制标准的可行性;

三、编制标准的适用范围;

四、编制标准的工作原则和技术路径;

五、编制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

六、编制标准与相关标准的比对分析(其先进性,与相关标准名称和编号的区别,有无重复等);

七、编制标准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第九条 团体标准的编制所需经费来源:

一、北京信息产业协会自筹;

二、项目编制单位自筹;

三、合作单位赞助;

四、其他企业、团体或个人赞助。

第十条 团体标准立项申请审批后,担任主要编制的单位需将编制组成员名单(见附件 2)报北京信息产业协会,建档保存。

第十一条 编制团体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

第十二条 编写团体标准可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或其他相关规定。

北京信息产业协会编制的团体标准版式、内容,应协调统一,以免重复,浪费资源。涉及编制与国际接轨的团体标准,其版式应与国际惯例接轨。

第十三条 在形成团体标准(草案)后,起草单位应及时组织征询意见。征询意见渠道:送交企业征询意见;送交专家征询意见;网上征求社会意见。征询意见的时间,一般为一个月。

第十四条 征询意见到期后,团体标准起草牵头单位要及时汇总整理各方意见,提出对团体标准(草案)的修改意见,并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

第十五条 北京信息产业协会召开审查会议,对起草牵头单位提交的团体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形成报批稿,交北京信息产业协会审定批准,起草牵头单位不得少于 2 家机构。

第十六条 北京信息产业协会对批准的团体标准,统一编号和发布。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的编号四部分构成:一是团体标准的代号(T/);二是北京信息产业协会代号(BIIA);三是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四是发布标准的年代号组成。统一的排列格式如下: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由北京信息产业协会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出版规定组织出版、发行及组织宣贯与培训。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团体标准发布实施后,北京信息产业协会将根据法律法规条文修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调整,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适时的组织起草单位,对团体标准进行复审,以确认其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或废止执行。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团体标准,可纳入北京信息产业协会相关奖项的评选或推荐范围。

第二十一条 北京信息产业协会将适时的依据形势

任务的变化,以及行业发展进步的需求,修改本办法。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决定制定团体标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信息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北京信息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

2、团体标准编制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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